近日終審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內容如下:
「社會房屋申請表中所載的虛假聲明,包括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4條第2款(三)項所提及的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因此日後有意申請社會房屋或經濟房屋的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以及相關文件時,需要小心謹慎,否則可能被視為提交虛假聲明,而觸犯刑法。
#填寫文件要小心
#有唔明可以請教專業人士
#WECL律師事務所

近日終審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內容如下:
「社會房屋申請表中所載的虛假聲明,包括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4條第2款(三)項所提及的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因此日後有意申請社會房屋或經濟房屋的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以及相關文件時,需要小心謹慎,否則可能被視為提交虛假聲明,而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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