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荷是莊荷,公務員是公務員,兩個當然是不同的職業。
但原來司法實務上一直存有不同見解,因為回歸前賭場以專營制度經營,根據《刑法典》第336條之規定,在內工作人員視為公務員。
直至2001年,在第16/2001號法律及相關法規頒布後,娛樂場內幸運博彩經營權分別批給三間公司,結束了一間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
以此作依據,終審法院合議庭訂定如下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以及相關之行政長官批示及批給合同),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中所指之“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
#咩都清晰晒
#係唔係公務員都應該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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