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澳開關以來,紛紛有不同藝人組合來澳開辦演唱會,但隨之而來的是「黃牛黨」重出江湖,以高價轉售的方式賺取差價,令不少市民深受其害,需要付上數倍金額才能購得門票。但黃牛明買明賣,你情我願,是否就沒有問題呢?
其實根據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當中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若以高於出售或提供服務之實體所製作之標籤、商標紙、牌或價目表內所載之價格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則會觸犯「不法價格」罪,可被判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因此不要試圖出賣黃牛飛以賺取金錢,以免觸犯刑法。
#向黃牛說不
#出賣其他商品都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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