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事案 | 緊急羈押上訴成功!即時釋放!自由無價! ✨

2026 年 1 月 12 日

 

二零二五年,六月初,我們辦公室沸騰了!🥹不是因為別的,而是我們知悉我們代理的一宗刑事羈押上訴案,成功啦!當事人即時獲釋! 💪

當事人被羈押後,當我們接到委託之際,即使面對著時間緊迫,壓力巨大,但作為澳門本地一群年輕的律師,我們深知肩上責任,更懂得自由對一個人、一個家庭意味著什麼。我們團隊立刻行動,連夜分析案情、研究法律依據、精准找出原審羈押決定的爭議點

這不是一場容易的仗。刑事羈押上訴要求律師在極短時間內拿出最有力的法律意見和辯護策略。

當知悉上訴成功,撤銷羈押決定,那種成就感和欣慰感,真的難以言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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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事羈押制度與上訴機制解析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將羈押定義為刑事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它意味著在嫌犯被正式定罪前,其人身自由即被剝奪。

在澳門,羈押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防止社會安寧受擾,以及保障未來有效判決的執行。然而,當司法當局作出羈押決定時,法律也為嫌犯鋪設了明確的權利救濟路徑——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01 制度根基

澳門刑事強制措施體系是一個多層次、階梯式的約束系統。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措施共有六種,按嚴厲程度遞增依次為: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接觸、執行職務或行使權利之中止,以及羈押

羈押處於這個體系的頂端,是唯一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其適用遵循嚴格的法定原則、適當原則和適度原則,即必須基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且與犯罪的嚴重性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稱。

羈押措施根據犯罪的嚴重性分為兩類:對普通犯罪的羈押和對特定犯罪的羈押。前者適用於有強烈跡象顯示故意實施、且可處最高超三年徒刑的犯罪;後者則針對暴力犯罪等嚴重罪行,只要可處超八年徒刑,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羈押

強制措施類型 主要適用條件 對自由的限制程度
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 所有應繼續進行的訴訟程式 最低,需報備遷居或長期離境
擔保 可處以徒刑的犯罪 中,提供財產保證,行動相對自由
定期報到 可處超六個月徒刑的犯罪 中,需按指定時間向當局報到
禁止離境及接觸 有強烈跡象顯示故意犯罪,可處超一年徒刑 中高,限制出入境及接觸特定人
中止職務或權利 可處超二年徒刑,且最終可能宣告禁止 高,暫停職業資格或親權等
羈押 特定嚴重犯罪(如暴力犯罪超八年徒刑)或普通犯罪(超三年徒刑)且有特定危險 最高,完全剝奪人身自由

 

02 羈押的啟動:前提與程序

啟動羈押程式並非任意之舉,它必須滿足一系列嚴苛的法律前提。核心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即存在逃跑的危險、有擾亂訴訟程式進行的危險,或有繼續犯罪活動及擾亂公共秩序及安寧的危險。

值得注意的是,這三項危險只需具備其一,而非要求同時滿足。司法實踐中,“逃跑的危險”是最常被引用的理由之一。法院在評估時,不僅考慮抽象的刑罰幅度,更會結合具體案情、證據強度以及嫌犯的個人狀況(如家庭、職業等)綜合判斷。

程式上,羈押措施主要由法官決定。在偵查階段,通常由檢察院提出聲請,法官以批示決定;偵查終結後,則由法官依職權決定。在緊急情況下,警方也可拘留現行犯,但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

 

03 上訴之路:挑戰羈押決定的途徑

當嫌犯或其辯護人對羈押決定不服時,法律提供了明確的上訴途徑。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03條,針對作出羈押的裁判對羈押前提複查後決定維持羈押的裁判,可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的主體不限於嫌犯。檢察院可為嫌犯的利益提起上訴;輔助人、民事當事人等對判決中對其不利的部分,也可提起上訴。上訴具有緊急性,法律要求上訴法院最遲須在收到案件卷宗後的30日內作出裁判。

上訴理由必須具體,不能僅為單純結論。常見理由包括:質疑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危險、強制措施違反適度原則,或認為採取其他非剝奪自由的措施已足夠。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上訴人主張自己因病缺席宣判聽證並提供醫生證明,且隨後主動返回澳門,這恰恰證明其無逃跑意圖,而非構成逃跑危險。

 

04 司法審查的標準與權衡

中級法院在審理羈押上訴時,會進行全面的司法審查。審查不僅限於法律適用,還包括對事實依據的評估。法院的核心任務是判斷原審法官的裁量是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是否遵守了適當與適度原則。

在多個判例中,法院強調了 強烈跡象” 這一標準。這並非要求達到定罪時的“確信無疑”,而是指從現有證據能合理推斷出嫌犯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且這種可能性是肯定多於否定。

法院也明確指出,不能僅因生活圈子在澳門就斷定無逃跑風險。如果面臨的實際刑期可能很高,即使是本地居民,逃跑的風險也可能顯著增加。

 

05 羈押決定的動態調整

羈押措施並非一成不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6條,當羈押的前提條件不再存在時,應予以廢止。相反,若嫌犯違反已採用的非羈押強制措施(如違反禁止接觸令),法院也可能變更為羈押措施。

法律對羈押的最長存續期間有明確規定。例如,在偵查期間羈押持續六個月但未提出控訴,則羈押須終止;如案件已作出一審判決等待上訴,羈押最長可達兩年。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即構成違法拘禁。

 

06 超越上訴:人身保護令與賠償

除上訴外,法律還提供了其他特殊的救濟途徑。最重要的當屬 人身保護令” 程式。當出現違法拘禁時(如由無權機關實施、拘禁理由不合法或超期羈押),被拘禁者或任何人可向終審法院院長提出人身保護令請求。

該程式具有極強緊迫性。終審法院收到請求後,須在8日內進行評議,並可作出命令立即提交法院、釋放被拘禁者等決定。

此外,曾受違法或不合理羈押者,有權向管轄法院請求賠償。賠償請求必須在獲釋或相關訴訟程序作出確定性裁判後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