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註冊商標的名牌產品,例如名牌手袋、名牌眼鏡、名牌化妝品等等,均只能在本澳出售正品。特區政府致力打擊侵犯商標的行為,並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保障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如一旦發現將假貨充當真貨出售,使消費者蒙受損失,則會涉及觸犯刑事的罪行。一旦涉及觸犯貨物欺詐罪,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案例:
「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及「貨物欺詐罪」
當事人被指控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以實質競合方式觸犯:
- 一項經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2條結合第291條規定及處罰的「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
- 一項經第2/2002號法律及第7/2005號法律修改的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第28條第1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貨物欺詐罪」。
由於主張欠缺主觀故意,且在兩份鑑定報告出現矛盾之情況下,結果裁定罪名不成立。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2條的規定(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
以第二百八十九條至第二百九十一條所指之任一方式並在該等條文所指之情況下,將假造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而明知該情況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三十日至九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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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1條的規定(假造、模仿及違法使用商標):
以從事企業活動之方式,旨在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在未經工業產權之權利人同意下作出下列任一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罰金:
- 全部或部分假造又或以任何方法複製一項註冊商標;
- 模仿一項註冊商標之全部或部分特徵;
- 使用假造或模仿之商標;
- 使用假造或模仿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註冊之馳名商標;
- 使用體現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聲譽並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註冊之先前商標之商標,又或與該先前商標相同或相似之商標,即使用於非相同或類似之產品或服務上亦然,只要使用之後之商標係為了在無合理理由下謀求從先前商標之識別性或聲譽中取得不當利益,又或使用之後之商標係會令先前商標之識別性或聲譽受損;
- 在其產品、服務、營業場所或企業上使用一項屬於他人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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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2002號法律及第7/2005號法律修改的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第28條的規定(貨物欺詐):
- 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下列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 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
- 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或
以可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表示價格或計量單位之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