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留的概念和目的
拘留是指司法當局、警察實體或其他任何人對犯有可科處徒刑之罪的現行犯,或司法當局或刑事員警當局對某些非現行犯,採取的臨時剝奪其自由,以實現法定目的措施。當局可以決定是否將被拘留的人提交以簡易訴訟程式進行審判,交由法官進行首次訊問,又或對其採用強制措施。
- 拘留的程式:拘留應以命令狀的形式作出,一式三份,並應載明以下內容,否則無效:(1)有許可權的司法當局或刑事員警當局的簽名;(2)應被拘留之人的身份資料;(3)引致拘留的事實及依法構成拘留依據的情節。拘留命令狀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將副本交予該人。
- 拘留最長期限:四十八小時
- 在一個刑事訴訟過程裡,究竟有多少階段?
一般來說,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式可分為偵查、預審、審判和上訴四個階段。偵查及審判屬於其中兩個必須經過的階段,而預審及上訴則屬於不一定經過的階段。
- 偵查階段
- 預審階段
- 審判階段
- 上訴階段
在澳門刑事程式中,在各階段都有其黃金救援時期,每一個階段都很重要,做對了直接影響整個案件的結。而常見的拘留多數發生在偵查階段。
最佳黃金時間:
- 被警方通知錄口供:尋找專業意見,清晰相關的程式流程和應對方案;
- 被拘留了:想辦法聯絡律師,一方面可與外界保持溝通;另一方面在聽取專業意見之後,清晰後續的程式和應對,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權利;
- 在警方錄完口供後:尋找專業意見,以配合或主動要求進行補充調查或提交檔;又或清晰相關的程式流程和應對方案;
- 案件移交檢察院通知錄口供:尋找專業意見,得由律師陪同出席,清晰相關的程式流程和應對方案;這步驟對後續程式的影響十分重要。簡單案件,爭取歸檔處理;嚴重及複雜的案件,爭取候保;
- 在檢察院錄完口供:尋找專業意見,以配合或主動要求進行補充調查或提交檔;又或清晰相關的程式流程和應對方案;
- 接收檢察院的控訴書:尋找專業意見,爭取在10日期間內討論是否提出預審,並爭取不起訴批示的結果;
- 接收到刑事法庭的控訴書及庭審日期:尋找專業意見,並於20日期間內作出專業的答辯,必須與律師針對案件討論案情及定出最佳辯護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