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健康碼作為判斷風險、整合關鍵信息、行程追蹤、降低擴散風險的重要數碼防疫工具,其有效性依賴技術嚴謹、公眾配合及法律監管。澳門司法管轄亦對相關違法行為(例如偽造、冒用)設有明確刑事責任,以維護防疫體系公信力。有些人竟利用這些信息來進行謀利,疫情期間偽造健康碼並非“小事”,一旦發現可能會被控告刑事罪行。來看看以下的真實案例:
案例:
「電腦偽造罪」
當事人因被懷疑故意利用假的健康碼進行通關,因而被指控為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經第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第1款及第4款(二)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的「電腦偽造罪」。
但是,事實上,當事人非澳門居民,當時被邊境進行工作的工作人員蒙騙而誤認為在有驗核酸的情況下,核酸結果未上載健康碼,可以在付款的情況下加快處理,因而涉案。最後,在申請調查更多資料及據理力爭的情況下,法庭根據已審理查明的事實,基於“罪疑從無”原則,法庭未能證實當事人有實施被控訴行為的主觀故意,結果裁定罪名不成立,還了當事人一個清白。
(相關法律規定)
經第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0條(電腦偽造):
「一、意圖使人在法律關係中受欺騙而輸入、更改、刪除或消除可作為證據方法的電腦數據資料,又或以其他方式介入該等數據資料的電腦處理程序,使該等數據資料偽造成在視覺上與真實文件有相同的效果,又或將該等偽造的數據資料用於上述目的,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意圖造成他人有所損失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藉上款所指行為而獲取的電腦數據資料所製作的文件者,處相同刑罰。
三、犯罪未遂,處罰之。
四、如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事實屬下列任一情況,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一)由公務員在執行其職務時實施;
(二)涉及被法律定為具特別價值的文件;
(三)涉及合格電子簽名或已簽署合格電子簽名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