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制度知多點——法律、情感和財產的抉擇

2026 年 2 月 5 日

一、離婚程式:兩種主要途徑

在澳門,離婚主要分為 「兩願離婚」 與 「訴訟離婚」 兩種形式:

  1.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2. 法院兩願離婚適用條件:夫妻雙方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就離婚、子女親權(撫養權)、扶養費及家庭居的分配達成共識。
  3. 法院程式
    1. 雙方同意離婚。
    2. 法院審核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子女最佳利益。
    3. 若無爭議,法院通常於數月內判決准予離婚。

 

  1. 民事登記局兩願離婚適用條件:妻雙方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對配偶間的扶養給付和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若夫妻雙方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人子女,亦須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達成協議。
  2. 民事登記局程式:
    1. 雙方提交兩願離婚申請(包括配偶間的扶養給付及家庭居所歸屬協議)。
    2. 提交結婚登記證明(在民事登記局存有登記可豁免提交)。
    3. 倘有的未成年子女的出生登記證明(在民事登記局存有登記可豁免提交)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可透過受權人提出申請。
  3. 注意: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收到申請並通過檢察院對親權協議的審議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15個工作天內通知舉行離婚會議日期。
  4. 訴訟離婚(有爭議離婚)
  5. 適用條件
  6. 夫妻受害一方提出離婚:符合“過錯違反夫妻義務”(例如尊重、忠誠、扶持等);
  7. 夫妻任一方提出離婚: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8. 夫妻指出失蹤或精神能力發生變化一方提出離婚: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由或對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有關嚴重性導致夫妻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9. 程式
  10. 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證據。
  11. 法院進行調解,若調解失敗則進入審理程式。
  12. 法院根據證據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並裁定子女親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

二、財產分配製度:

一般情況下(另有協議除外),澳門婚姻財產制度分為四種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和取得財產分享制四種財產制度可比喻為“AA制、共產制、婚後共產、離婚時共產”。 澳門實行 「取得財產分享制」 為法定候補財產制度,當當事人在選擇財產制度時沒有作出選擇時,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候補財產制度「取得財產分享制」

財產制度類型 核心俗稱 財產歸屬核心規則 婚姻終止時分割原則
取得財產分享制 離婚時共產 (默認適用) 婚姻期間各自管理、處分名下財產。 計算各自在婚姻期間的財產淨值增加額,少的一方有權獲得差額的一半。
分別財產制 AA 婚前、婚後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可自由處置。 無共同財產,一般不涉及分割
取得共同財產制 婚後共產 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一般共同財產制 共產制 (真愛型) 婚前和婚後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共同財產(個人專用品等除外)。 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澳門的婚姻財產制度設計給予夫妻很大的選擇空間。 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家庭狀況、財產構成和對婚姻關係的理念來選擇。

重點與操作要點

1.              必須登記選擇:結婚時,雙方必須在“民事登記局”就四種制度中選擇一種進行登記,婚姻才能獲得法律保障。

2.              默認適用:如果未主動選擇,將自動適用“取得財產分享制”。

3.              允許協議變更:婚後可通過簽署“婚後協定”,經法院批准變更為其他財產制度。

4.              財產處置許可權:在共同財產制下,處置重大財產(如出售房產)通常需雙方同意。

5.              特殊保護:無論採用哪種制度,處置“家庭居所”都受到特別保護,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同意。

三、家事案件調解制度(2026年1月1日生效)

自2026年1月1日起,如果當事人要在澳門法院提起某些特定的家事訴訟,法律強制要求你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進行調解,之後才能向法院起訴。 這個制度被稱為“訴前強制調解”。

  1. 旨在推動家事糾紛(尤其是離婚、子女撫養等案件)通過調節方式解決,以減輕司法壓力並促進家庭和解。
  2. 管理實體:社會工作局

澳門“訴前強制調解”的核心是:當你的家事糾紛屬於訴訟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和家庭居所分配這四類時,必須先走調解程式,然後才能打官司。

📋 強制調解適用於哪些案件?

必須適用強制調解的“特定家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 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
  2. 行使親權:涉及規範或變更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即監護權)行使方式。
  3. 扶養給付:關於定出或變更對配偶、前配偶或子女的扶養費。
  4. 家庭居所:關於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如離婚後房產歸屬或使用權)的安排。

📝 如何進行強制調解?

如果涉及以上四類案件,你需要在提起訴訟前,親臨澳門社會工作局家庭服務處提出調解申請。 主要流程如下:

步驟 內容說明
1. 提出申請 當事人需親自前往社會工作局家庭服務處提交申請。
2. 指定調解人 調解將由社會工作局(於接納申請日起6個工作日)指定的家事調解員進行。 目前調解員主要由具備相關經驗的註冊社工擔任。
3. 調解進行 家事調解委員會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日期、時間及地點; 調解程式不向公眾公開。 這項服務目前由政府免費提供。

60日內完成調解程式(其中:20日內舉行首次會議及自最後一次會議之日起計10日內作成調姐報告或和解協議並提交社會工作局),經考慮家事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將有關調解期間延長。

4. 調解結果 – 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 如仍需司法確認,可憑社會工作局出具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申請。
– 調解不成功:同樣會獲得證明書,憑此可繼續提起司法訴訟。

 

效果:和好達成協議(發出調解證明書)、家事調解員透過調解報告結束調解的其他情況(發出調解證明書)。

 

  1. 無須進行訴訟前調解的例外情況:
  2. 聲請採取保全措施或預行措施;
  3. 提起執行案件或不履行案件;
  4. 雙方當事人已就親權或扶養給付等事宜達成協議,又或聲請人為檢察院;
  5. 調解證明書已用作訴諸法院,當事人同時或其後就該證明書內載有的其餘事宜訴諸法院,則豁免提交證明書,亦即無須重新申請家事調解; 及
  6. 未就案件實體問題有確定判決前結束司法程式,再次就相同事宜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