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歸屬需視乎漏水源頭和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來說,誰對漏水的產生有過錯,誰就要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概念、司法見解及具體案例。
一、判別責任歸屬
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樓宇漏水糾紛通常屬於民事侵權責任,適用“誰過錯,誰負責”的原則。
- 法律依據:《澳門民法典》第477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者,有義務對所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
- 舉證責任:受害人需要證明損害事實存在、該損害是由特定侵權人的行為造成,以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誰主張誰舉證”)。
依現行《澳門民法典》第480條第1款規定:“侵害人之過錯由受害人證明,但屬法律推定有過錯之情況除外”即凡主張權利的人,應就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換言之,須查明下層單位的損害事實是否確實存在,且是由上層單位的漏水所引起。因此,當市民不幸遇到同類事情,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這種損害是由誰所引起?自身有無過錯?損害與結果之間又有無因果關係?這是因為《澳門民法典》第557條規定:“僅就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方成立損害賠償之債。”意思是說,要使損害賠償的責任成立,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的因果關係。
根據漏水源頭的不同,責任人可分為以下三類:
| 漏水原因 | 責任主體 | 法律依據/說明 |
| 樓宇共同部分(如大廈總水管、天台、外牆) | 全體小業主(通常由管理公司或管委會處理) | 屬於共同部分維修,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所佔比例分攤。如設有共同儲備基金,可優先使用。 |
| 某獨立單位專用部分(如單位內自來水管、裝修導致的破損) | 該單位的業主或承租人 | 因自身單位的設施失修或裝修不當導致漏水,該單位業主須承擔責任。 |
| 第三方過失(如聘請的裝修公司施工不當) | 實際實施過失行為的第三方(如裝修公司) | 受害人可向該第三方直接追究責任,亦可向其業主追究(業主賠償後可向第三方追索)。 |
二、賠償的法律依據
有些大廈住戶在進行裝修時,往往會因施工不慎造成其他住戶屋內漏水,如果發生漏水等現象,懷疑有責任的一方,應該先確定漏水的原因以及責任誰屬。倘若是自己單位造成,便應根據現行《澳門民法典》第556條的規定,對一項損害有義務彌補之人,應恢復假使未發生引致彌補之事件即應有之狀況。另外,根據《澳門民法典》第560條規定,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損害賠償應以金錢定出。如恢復原狀雖為可能,但不足以全部彌補損害,則對恢復原狀所未彌補之損害部分,以金錢定出其損害賠償。如恢復原狀使債務人負擔過重,則損害賠償亦以金錢定出。意思是指當損害發生後,侵害方應替受害住戶修補受損壞的地方,使它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如果認為不可以恢復受害住戶單位原狀時,可考慮其他的賠償方式,如以等值的金錢作為補償。
三、處理機制:必要仲裁(2023年新法)
自2023年9月1日起,澳門實施了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這對處理流程帶來了重要改變:
- 必經程序:現在,涉及強制入屋檢查/維修、因漏水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等爭議,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而是必須先向“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提起必要仲裁。
- 程序流程:申請人只需提交仲裁申請書及合資格機構發出的滲漏水檢測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即可。仲裁程序快捷,費用相對較低(例如爭議金額10萬元或以下,仲裁費為7,950澳門元,通常由敗訴方承擔)。
- 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敗訴方不自願履行,勝訴方可憑裁決向初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小結
在澳門,處理房屋漏水問題的關鍵在於“找對源頭”。責任通常由對漏水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且必須有專業的檢測報告作為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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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條
(一般原則)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任何法律規定者,有義務就其侵犯或違反所造成之損害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
二、不取決於有無過錯之損害賠償義務,僅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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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條
(過錯)
一、侵害人之過錯由受害人證明,但屬法律推定有過錯之情況除外。
二、在無其他法定標準之情況下,過錯須按每一具體情況以對善良家父之注意要求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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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六條
(一般原則)
對一項損害有義務彌補之人,應恢復假使未發生引致彌補之事件即應有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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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七條
(因果關係)
僅就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方成立損害賠償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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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條
(金錢之損害賠償)
一、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損害賠償應以金錢定出。
二、如恢復原狀雖為可能,但不足以全部彌補損害,則對恢復原狀所未彌補之損害部分,以金錢定出其損害賠償。
三、如恢復原狀使債務人負擔過重,則損害賠償亦以金錢定出。
四、然而,如導致損害之事件仍未終止,受害人有權請求終止,而不適用上款所指之限制,但所顯示之受害人利益屬微不足道者除外。
五、定出金錢之損害賠償時,須衡量受害人於法院所能考慮之最近日期之財產狀況與如未受損害而在同一日即應有之財產狀況之差額;但不影響其他條文規定之適用。
六、如不能查明損害之準確價值,則法院須在其認為證實之損害範圍內按衡平原則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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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