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應該體面~誰都不要說抱歉~”當感情逝去,緣來相聚,緣去就散,好好處理,繼續生活是我們都巿人應有的體面。說到踏入婚姻,而又離開城墻,每個人都是重生的勇者。所以說,離婚不是幸福的終點,而是進步的起點。以下是關於澳門離婚制度的一些小內容,希望幫助到想進步的每一個你。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及訴訟離婚。上述內容可委託律師進行辦理。
兩願離婚:
- 民事登記局辦理:
如果沒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全部子女已成年,只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夫妻雙方無須透露離婚的原因,只要雙方同意離婚的夫妻,且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沒有未成年子女,並對扶養費的給付和現住家庭居所歸屬達成協議。
-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辦理:
如申請人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必須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 法庭提出申請;如申請人沒有共同生育的子女或只有共同生育的已成年子女,則可選 擇向法院或民事登記局提出申請。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雙方同意離婚; (二) 結婚超過一年; (三) 對於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和家庭居所的分配等事項可達成協議。
訴訟離婚
夫妻任一方選擇訴訟離婚,則無須遵守結婚滿一年的要求,但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才能提起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635條的規定,夫妻任一方均得因他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該違反之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而聲請離婚。法院審查被援引事實之嚴重性時,尤其應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過錯、夫妻雙方之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識等方面加以考慮。
根據《民法典》第1533條的規定,夫妻雙方之義務包括:夫妻雙方互負尊重、忠誠、同居、合作及扶持之義務。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1637條的規定,下列各項亦為訴訟離婚之理由: a) 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b) 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 c) 對方之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無權聲請離婚之情況:夫妻之一方如處於下列任一情況,則不得按照上條之規定獲准離婚: a) 曾唆使對方作出被其援引作為請求離婚理由之事實,或曾故意製造有利於該事實發生之狀況; b) 在發生有關事實後,從其本身之行為,尤其透過明示或默示之原諒,表現出其不認為對方作出之事實會妨礙共同生活者。
誰有權提?
僅為夫妻中之受害方,如其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禁治產,則為其法定代理人,但該法定代理人須先取得親屬會議之許可;受害方之法定代理人為另一方時,有關訴訟得由任何同樣經親屬會議許可之受害方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以受害方之名義提起。
期間:自夫妻中受害方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可作為請求離婚理由之事實起計三年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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