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留份繼承
– 遺囑繼承
– 法定繼承
世界各國的繼承法通常都把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在澳門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制度,叫特留份繼承。
特留份繼承具有強制性質,是法律強制遵守的一種繼承方式,不管被繼承人是否立下遺囑,亦不管遺囑的內容如何,祇要符合特留份繼承的規定,必須先進行特留份繼承。 可以從它的名字瞭解到特留份是指「依法須留給特留份繼承人,以致遺囑人不得處分之財產部分」,根據特留份繼承的規則及順序,該等特留份繼承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
特留份繼承是會有一個特定的份額的。 例如,如配偶並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共同分享特留份,則配偶之特留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如配偶與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則特留份為遺產之一半。 如無生存配偶,則子女之特留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一或一半,視乎僅有一名子女、或有兩名及兩名以上子女而定。
而遺囑繼承就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繼承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在澳門的立遺囑方式有兩種: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
公證遺囑是要去澳門經過公證員書寫,立遺囑人去簽的,正本會保存在公證署中或私人公證員中。 而密封遺囑則由遺囑人或其所請求的人撰寫及簽署,或由該人撰寫,並由遺囑人簽署的遺囑。 這種遺囑一旦訂立須經公證員證實,否則無效。 密封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由遺囑人交予第三人保管或將之存放於公證部門。 持有該遺囑者應自得悉遺囑人死亡之日起三天內將遺囑交予公證員。
如果計完以上的兩種繼承,還有剩財產的就會開始法定繼承。 即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規則來進行。 當中涉及順位的問題,如果有第一順位有人的話,就不會去到第二順位,依此類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一、可繼承遺產之人依下列順序而被賦權繼承:a)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b)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 c) 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d)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e) 四親等內之其他旁系血親; f) 澳門地區。
小提醒:想瞭解更多或辦理繼承事宜,最好交給專業人士處理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