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繼承指南,外地人必看!

2026 年 1 月 15 日

如果你的家人在澳門留有財產(房子、存款啦),作為外地繼承人該怎麼處理呢?由於外地人會涉及到不同地域法律適用的一系列的問題,而且又會涉將被繼承的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否有遺囑等問題而產生不同的情況(尤其是如果適用澳門的法律,則會涉及特留份的繼承情況),因此,常見要透過澳門法院進行繼承程序。

 

法院程序⚖️
如果涉及外地人的繼承,或者家裡談不攏,或有未成年繼承人等,就必須向澳門法院提起“財產清冊程序”。

📌 常見情況

  1. 外地人繼承情況,涉及多地的法律;
  2. 繼承人間有分歧,無法達成協議;
  3. 涉及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權益;
  4. 檔缺失嚴重,無法通過公證確認;
  5. 需要法院明確分割份額。

 

所需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結婚證、親屬關係證明、財產憑證等。

 

案例:

「非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式之特別程序」

  • 被繼承人為香港居民,於澳門有財產(動產)需要進行繼承;
  • 被繼承人於香港繕本遺囑,因此,需先在香港的高等法院確認遺囑的真確性,核準後經認證後提交澳門法院;
  • 另外,為穩妥起見,先於澳門三間公共公證署查找被繼承人是否生前於澳門繕立遺囑,結果顯示没有在澳門繕本任何遺囑;
  • 隨後向澳門初級法院提起非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之特別程序;
  •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的生前配偶,請求法庭依法分割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留下的遺產,並命令進行後續程序,直至完結為止;
  • 聲請人亦請求擔任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職務,以及命令進行後續之程序;
  • 按法院排期進行待分割財產管理人宣誓、遞交財產目錄和進行利害關係人會議。
  • 由於只涉及動產的繼承,因此,在本案中適用香港的法律,而根據香港的法律,不涉及任何特留份的法律規定,且按照被繼承人遺囑的意願進行繼承,因此,在本案中,按遺囑的內容,將全部在澳門的遺產由受遺贈人繼承。
  • 法官作出判決:按照利害關係人會議所達成之協議,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現以判決方式確認上述份額,並依據分割將有關的財產按繼承份額分予受遺贈人。
  •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根據各受遺贈人所收取份額按比例支付。

 

(相關法律規定)

           由於遺產所屬人死亡時之常居地為香港,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第三十條(屬人法之規定):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三、為著以上各款之效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常居地並不取決於任何行政手續,但推定有權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證之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常居民。

四、如個人之常居地多於一地,而其中之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為屬人法。

五、如無常居地,則以與個人生活有較密切聯繫地法為屬人法。

六、然而,按表意人國籍國法在該國作出之法律行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予以承認,只要該法律認為本身為準據法。

七、如表意人所屬國籍國有多個法制共存,而表意人之常居地在該國,且該常居地之法律認為本身為規範有關關係之準據法,則不適用上款之規定。”

*

           “第五十九條(準據法):繼承受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屬人法所規範;該法亦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權力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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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根據香港法例第三十章《遺囑條例》第三條規定,批准將被繼承人之遺產作出相關遺囑處分方式及繼承份額:

“(所有財產可藉遺囑處置)任何人可藉按照本條例規定而簽立的遺囑處置其去世時享有實益、而去世後則轉予其遺產代理人的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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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認為有關分割屬簡單及作出判決:

“如經各利害關係人達成協議,或屬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式,而經各利害關係人及檢察院達成協議,則財產清冊程式得於會議內完結,只要法官認為有關分割屬簡單而可如此為之者;在此情況下,所作之分割須在筆錄中作司法確認,而該筆錄亦應載有關於繼承份額之組成及分割方式之一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