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秒鐘衝出馬路,車輛駕駛者如何及時刹車?當司機在道路上駕駛時,需要注意路面的情況,否則會有可能導致交通意外的發生。那麼,當駕駛者在駕駛時已遵守應盡的合理義務之情況下,行人的突然衝出是否屬於無法預見的突發狀況?
案例:
「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禁止駕駛」
案發當天,當事人如常在道路上駕駛車輛,車速正常,視線注意路面情況。但是,突然之間,被害人從兩部巴士的間隙中穿過以便橫過馬路,在一秒時間內突然沖出馬路,其後在不足一秒時間內被撞及。在當事人的視覺中,無法看到被害人從兩部巴士的間隙中穿過的過程,只看到他一秒沖出馬路的瞬間。隨後,被害人倒地受傷。
根據控訴書所載的控訴事實,指控當事人在案發當天違反了謹慎駕駛的義務,導致其駕駛的汽車撞到正在橫過車行道的被害人,使其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當事人被指控為直接正犯,其以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結合第138條d)項及澳門《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此外,建議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第94條第1款之規定,禁止當事人駕駛。
當事人不服,針對控訴提出了預審。由刑事起訴法庭的法官介入去判定檢察院是否控訴恰當。
主張如下:
- 被害人當時是完全没有留意該路段的車流情況,而且是在一瞬間突然沖出車行道,違反交通規則,屬於唯一過錯方;
- 當事人在案發時間駕駛期間已盡了謹慎駕駛義務;
- 被害人在通過巴士間隙時,當事人根本無法看到被害人,因為該處根本不應存在行人通過的情況,因此這為屬於不能注意的情況;
- 而當被害人一瞬間突然沖出行車道時,當事人對於被害人的可視時間僅為1秒內,屬於少於當事人可緊急制動從發現情況到完全停下的總反應時間實際上的5秒,因此屬不能避免意外的發生;
- 因此,當事人在本案中並不存在任何過失行為。
- 不存在充分跡象當事人以直接正犯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結合第138條d項及澳門《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因而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89條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批示。
刑事起訴法庭認同上述的理據,認為當事人在案中的駕駛行為不存在任何過失,因而屬欠缺被指控之「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結合參考所陳述的司法見解,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批示。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142條的規定(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
一、過失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在上款所指情況中出現下列情形,法院得免除刑罰:
a)行為人係在從事職業活動中之醫生,且醫療行為不引致患病或無能力從事本身工作超逾八日;或
b)該傷害不引致患病或無能力從事本身工作超逾三日。
三、如因該事實引致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四、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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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典》第138條的規定(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
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出現下列情況者,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a)使其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又或使其形貌嚴重且長期受損;
b)使其工作能力、智力或生殖能力喪失或嚴重受影響,又或使其運用身體、感官或語言之可能性喪失或嚴重受影響;
c)使其患特別痛苦之疾病或長期患病,又或患嚴重或不可康復之精神失常;或
d)使其有生命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