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澳門可以設置有限公司的股額的信託嗎?
答:是可以的。
根據澳門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在澳門是可以設立以股權(股票)為財產的信託的。澳門《信託法》於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為各類財產的信託安排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
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關鍵點需要注意:
- 法律依據:澳門的《信託法》規定,凡屬確定或可確定的財產或權利均可組成信託財產。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在法律上被明確視為可以放入信託的資產類型之一。
- 設立方式:您可以通過合同(生前信託)或遺囑(遺囑信託)的方式設立股權信託。
- 合同信託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 遺囑信託則自委託人(立遺囑人)去世時生效。
- 登記要求:由於股權通常屬於須登記的財產或權利,因此在將股權納入信託財產時,必須在有許可權的登記機關(如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登記。
- 登記時,受託人會被登記為權利人,但會明確注明相關財產屬於信託財產。
- 非經登記,不得以該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為由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登記是保障信託財產獨立性和權利公示的關鍵步驟。
- 受託人資格:在澳門,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擔任受託人。根據法律規定,受託人必須是特定的金融機構,例如:
- 信用機構(銀行)
- 金融公司
- 財產管理公司
-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 保險公司
- 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等。
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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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信託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
第五條
信託的生效
一、合同信託自訂立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遺囑信託自繼承開始時起產生效力。
三、如信託的設立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信託僅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後產生效力。
第六條
須登記的財產或權利
一、須登記的財產或權利納入信託財產時,須按登記法的一般規定,在有許可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以該財產或權利屬於信託財產為由對抗第三人。
二、在以設立信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為原因而取得上款所指的財產或權利的登記中,以受託人為登錄的權利人,並須注明相關財產或權利屬信託財產。
三、第一款所指的信託財產的登記按登記法的一般規定公開,但相關在登記或公證機關的存檔文件僅可由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又或其代理人查閱或申請發出證明。
第十六條
受託人的能力
具備下列資格者具有擔任受託人職務的能力:
(一)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的信用機構;
(二)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規範的金融公司;
(三)六月二十八日第25/99/M號法令規範的財產管理公司;
(四)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規範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五)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規範的保險公司;
(六)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規範的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七)按特別法規定獲許可從事信託活動的其他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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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考慮: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澳門《信託法》本身並未對信託的設立和運作提供特殊的稅務優惠。將股權轉入信託可能涉及印花稅等稅務成本,而信託管理期間產生的收益也可能需要按一般規定課稅。在設立前,建議就具體的稅務影響進行詳細評估。
總結來說,澳門法律允許設立股權信託,但需要通過符合資格的受託人(金融機構)進行,並依法辦理股權轉讓和信託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