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預測的情況都屬於“不可抗力”嗎?

2026 年 3 月 5 日
  • 前言

 

無法預測的情況並不等同於不可抗力。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一個有嚴格定義的概念,不能單純以當事人是否「無法預測」來判斷。澳門法院對此有清晰的界定和豐富的司法見解。

 

  • 不可抗力概念

 

根據《民防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災害:是指包括因氣象、氣候、地球物理、水文及生物等自然原因所引致的損害”。而自然災害與不可抗力有着密切之聯繫。

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於大陆法系,澳門法律制度中關於“不可抗力”之規念是源自於葡萄牙《1967年民法典》,其屬於一個不確定概念。澳門現行的《民法典》未對“不可抗力”作出明確定義,僅在《第74/99/M號法令》第169條第3款中對公共工程承攪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作出了界定:“不可抗力之情況,僅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後果之產生不取決於承攬人意願或個人情況之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行為、叛亂行為、疫症、颱風、地震、雷擊、水災、總罷工、部門罷工以及影響承攬工作之其他事件。”。

另外,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旨在透過批給須償還的免息援助款項,尤其對處於下列情況的中小企業提供援助目的之一為“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出現困難。”。明顯地,可見其有將“自然災害”納入“不可抗力”概念之中。

一般學說上認為,不可抗力是由自然力量引起的不可預測的以及不可避免的事件,是無法控制的情況出現,阻止合同義務的正常履行

 

  • 司法見解

 

根據澳門終審法院的一貫立場,「不可抗力之情況」是指自然發生的事實或狀況,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核心性質:

 

  1. 不可預見:該事件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事先預料到的。
  2. 不可避免(或不可抵抗):該事件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當事人即使竭盡全力也無法避免或對抗的。
  3. 外在性:事件的後果產生不取決於個人意願或個人情況,即獨立於當事人的意志和控制範圍之外。這意味著,一個事件即使無法預測,但如果它並非不能避免,或者其根源在於當事人自身可以控制的範圍內,就不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抗力。

 

澳門終審法院第197/2020號判決指出,“雖然第 74/99/M 號法令僅涉及公共工程合同,但我們認為可以借用該法令第 169 條第 3 款所定的不可抗力的概念來分析本案所提出的不可抗力的問題

從第 169 條第 3 款的規定可以看到,具有排除承攬人責任這一法律效果的“不可抗力之情況”是指自然發生的事實或狀況,必須具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性質,並且後果的產生不取決於個人意願或個人情況。該款不僅就“不可抗力之情況”的概念作出說明,而且列舉了符合該概念的多種情況,包括與本案有關的罷工。

除法律規定之外,一般的看法也認為不可預見及不可避免(或不可抵抗)是不可抗力之情況的特點[1]

葡萄牙最高法院第5163/92號判決[2]指出,“O caso de força maior tem subjacente a ideia de inevitabilidade: será todo o acontecimento natural ou acção humana que, embora previsível ou até prevenido, não se pôde evitar, nem em si mesmo nem nas suas consequências” 意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是基於不可避免性的思想:它是儘管可以預見甚至可以避免,但無論其本身還是其後果都無法避免之任何自然事件或人類行為。”。

而Marcello Caetano 認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是指不可預見、無關締約者的意志並且使履行合同義務變為絕對不可能的事實。[3]

綜上,可見司法見解也認同通常被認為不可抗力情況包括一些自然災害,例如颱風、地震、雷擊、水災、閃電、地震等。

 

  • 相關案例

 

以下通過幾個澳門法院的實際案例,來具體說明哪些看似「無法預測」的情況,其實不屬於不可抗力。

 

案例一:員工突然罷工(「浪濤行」案)

 

  • 案情摘要:2018年,負責管理澳門多個公共游泳池的「浪濤行」公司,其20多名救生員因勞資糾紛突然發起罷工,導致部分泳池因救生員不足而需暫停開放。該公司認為這是突發、無法預測的事件,主張此為不可抗力,應免除其無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 法院見解終審法院明確否定了這一主張。法院指出,僱員的集體缺勤和罷工雖然突然,但並非不可預見。因為在勞資爭議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的情況下,一般人也能預見到僱員可能會採取某些行動來表達不滿、爭取權益。更重要的是,這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僱主有責任了解和管理公司內部的不滿情緒,在合理範圍內滿足員工訴求。僱員是公司的組成部分,此事件並非獨立於公司意願之外的「外在」事實。
  • 結論:員工罷工不屬於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公司的合同責任。

 

案例二:經濟衰退與疫情(土地批給案)

 

  • 案情摘要:一家公司因未在合同期限內完成土地利用,導致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該公司上訴主張,全球經濟衰退、SARS疫情爆發、金融危機等宏觀環境變化構成不可抗力,阻礙了其按期開發。
  • 法院見解終審法院認為這些理由不成立。法院指出,合同應予切實履行是一般原則,風險由立約人承擔。在本案中,亞洲金融危機在簽訂合同前就已存在,而SARS開始產生影響時,土地利用期限早已屆滿。法院看不出這些宏觀事件與該公司無法利用土地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 結論:宏觀經濟波動或疫情,若與履行義務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係,不屬於不可抗力

 

案例三:個人嚴重疾病(居留許可案)

 

  • 案情摘要:一名獲批澳門居留許可的居民,因患鼻咽癌需返回內地治病及休養,導致在澳居住時間不足,被宣告居留許可失效。當事人主張疾病是不可抗力,妨礙了她在澳居住。
  • 法院見解中級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居留的目的是與父親團聚,就應以澳門為生活中心。雖然其患病需要治療,但澳門與珠海僅一關之隔,除非她能證明身體狀況差到完全無法回澳居住,否則因自身意願選擇在內地居住,並不屬於不可抗力。
  • 結論:個人的嚴重疾病,在未能證明其導致完全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不屬於不可抗力

 

綜上所述,澳門法院對「不可抗力」的認定非常嚴格。一個情況即使無法預測,如果它: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去避免或克服(如員工罷工);與當事人的自身行為或意願有關(如選擇居住地);與無法履行的結果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係(如宏觀經濟環境);那麼,它就不構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當事人仍須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無法預測」只是判斷不可抗力的必要條件之一,而非充分條件。

[1] 澳門終審法院第197/2020號判決第25頁至第26頁。

[2]http://www.dgsi.pt/jstj.nsf/954f0ce6ad9dd8b980256b5f003fa814/850bf87788413317802568fc003b375a?OpenDocument。 最後訪問日期為2022年5月9日。

[3] Marcello Caetano 著:《Manual de Direito Administrativo》,第一冊,第 6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