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承襲歐陸法系傳統,其刑罰制度旨在平衡「懲罰犯罪」與「保護社會」兩大目標,並以協助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為終極宗旨。澳門的刑罰體系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型,並輔以多種替代措施,體現了刑罰的多元與人道精神。
主刑:徒刑與罰金
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主刑是法院對犯罪行為判處的主要制裁,包括徒刑及罰金兩種,且兩者原則上只能擇一適用。
- 徒刑:即剝奪自由的刑罰。澳門廢除了死刑及無期徒刑,徒刑設有嚴格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徒刑刑期最低為1個月,最高為25年;僅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數罪併罰)下,徒刑的最高期限方可延長至30年。執行徒刑時,當局必須以引導囚犯重新回歸社會為方針,提供職業培訓與教育,並將不同類型的囚犯分開關押,防止犯罪交叉感染。
- 罰金刑:作為徒刑的替代方案,罰金是要求犯罪人向特區政府繳納指定金額。罰金的日額由法院訂定,最低為50澳門元,最高可達10,000澳門元,總天數則由具體罪行決定。若被判罰金者不自願繳納,可依法被強制執行,甚至轉而服勞動代替或監禁。
附加刑:針對性的補充制裁
在主刑之外,法院可根據犯罪性質對行為人施加附加刑,以補充主刑的制裁效果。附加刑的種類繁多,除了《澳門刑法典》中規定的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中止親權等,在眾多單行刑法中還設有更為嚴厲的附加措施。
例如,針對特定犯罪,法院可科處:
- 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為期2至5年,恐怖犯罪可達10至20年);
- 駕駛資格之禁止或吊銷(常見於道路交通犯罪);
- 驅逐出境及禁止進入澳門(針對非本地居民犯罪);
- 中止政治權利,例如在選舉及被選舉權方面的限制。
附加刑可與主刑並科,即在主刑執行完畢後,再開始計算附加刑的期間。
刑罰的替代與靈活執行
為了避免短期徒刑帶來的監禁負面影響,澳門法律亦設有多種替代制度:
- 罰金代刑:對於判處不超過6個月的徒刑,法院得以相等日數的罰金或其他非剝奪自由的措施代替,除非此舉無法達到處罰目的。
- 緩刑:對於被判處不超過3年徒刑的行為人,若法院綜合考慮其人格、生活狀況及犯罪前後行為,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足夠實現處罰目的時,可決定將徒刑的執行暫緩1至5年。在緩刑期間,行為人須遵守法院訂定的行為規則或接受考驗制度。
- 刑罰之特別減輕:若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如行為人作出真誠悔悟、積極彌補損害等),法院須在法律規定的刑幅內對刑罰作特別減輕。
總體而言,澳門的刑罰制度在懲罰犯罪的同時,更加強調罪刑相適應與人道矯治,透過多元的刑罰手段,期望在維護法秩序與協助行為人重返社會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