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親友間的借貸,還是商業交易的金錢往來,最令人頭痛的莫過於債務人拖欠還款。許多人一想到要透過法院追討債務,腦海中便浮現出漫長且繁瑣的訴訟過程,因而卻步。然而,您知道嗎?只要能掌握一份關鍵文件,追討債務的途徑其實可以更為直接有效,這份文件就是「執行名義」。
- 甚麼是「執行名義」?
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執行名義」是啟動「執行之訴」的根本憑證。簡單來說,它是一份能直接證明債權存在的官方或認可文件。它的核心作用在於,讓債權人無須經過耗時的「宣告之訴」來確認權利,即可直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拍賣等強制措施,以清償債務。這正是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中「若無憑證,則無執行」基本原則的體現。
- 哪些文件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的規定,執行名義主要分為四類 :
- 給付判決:這是最常見的一種,指法院作出的確定性判決、批示或仲裁裁決,命令債務人作出給付 。
- 公證文件: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能設定或確認任何債權的文件,例如載有債務確認的公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若公證書僅約定「將來之給付」(如銀行批給貸款額度),則必須輔以借款人實際提款的證明,該公證書才能成為執行名義 。
- 經債務人簽名的私文書:這是最貼近日常生活的類型。一份簡單的借據或借款合同,只要經債務人簽名,且文件內容能設定或確認一筆金額確定或可簡單計算確定的金錢債務,它就可以構成執行名義 。例如,清楚寫明借款人、貸款人、借款金額、利率和還款日期的借貸合同,便是典型的有效執行名義 。
- 法律賦予執行力的特定文件:例如,經公證認定簽名的不動產租賃合同,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用來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或者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會議錄,可作為追討管理費的執行名義 。
- 為何「簽署」至關重要?
從上述第三類執行名義可見,當我們進行私人借貸時,一份經債務人親筆簽名、內容完整清晰的借據或借款合同,就是日後保障債權的「敲門磚」。有了它,一旦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便可持這份文件直接向法院聲請執行,請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這不僅能跳過冗長的法庭辯論階段,也能在程序順利且債務人不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有望在約半年至一年內實現債權。
總而言之,在建立任何借貸關係時,別忘了要求債務人簽署一份內容詳實的書面文件。這看似簡單的一步,卻是將抽象「債權」轉化為具體「保障」的關鍵所在,也是在尋求司法救濟時,最有力的一張王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