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非法借款,提高警惕,維護自身權益

2026 年 3 月 3 日

澳門作為以博彩娛樂聞名的城市,絡繹遊客前往澳門試試身手,部分遊客在尚未備齊賭資的情況下,受到誘惑而向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借款賭博,須支付高額利息。然而在借款過程中,除不法借款外一旦涉及向有關債務人索取或接受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相關行為將觸犯刑法,並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遊客在澳門旅遊期間,欲前往賭場進行賭博,因未帶足夠金額被賭場外三名當事人遊說借款賭博,並將身份證作為借款進行“抵押”及簽署借據,其中抽取高額利息,事發時有兩位不知名男子分別將借據取走及提供借款金額給被害人賭博。

賭博中輸完所借款項後,當事人將被害人帶入所訂房間並禁止其離開。

 

當事人被指控為直接共同正犯,彼等的既遂行為觸犯:

  • 一項經第20/2024號法律第10條第3款(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 一項《刑法典》第152條第2款a)項所規定和處罰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在審判過程中,經過證據的審查,法庭相信有關非法借貸的犯罪事實,但基於被害人可以自由地使用手機及走動,當事人沒有任何異常表現,難以毫無疑問地認定被害人受到拘禁及其自由受到限制。鑑於未能證實三名當事人曾在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將其拘禁於酒店房間及禁止其自由行動,欠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就該罪應判處三名嫌犯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罪名不成立,均獲判處無罪;其中兩位當事人觸犯了一項「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並禁止進入本特區各賭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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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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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4號法律的規定如下:

第十條

(為賭博的不法借貸)

一、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以供賭博之用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在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推定是為賭博提供;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

三、如向消費借貸借用人索取或接受《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c項所指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第一款所指行為,行為人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四、借用人的消費借貸行為不受處罰。

 

第十五條

(附加刑)

一、對因實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可單獨或一併科處下列附加刑,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為期二年至十年;

(二)禁止或中止從事某職業或業務,為期二年至十年;

(三)禁止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二年至十年;

(四)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五年至十年,但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況為限;

(五)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

(六)公開有罪裁判,為此須以摘錄方式,連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內刊登該裁判;公開有罪裁判的費用由被判罪者負擔。

二、對因實施第二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科處禁止進入賭博場所的附加刑,為期二年至十年。

三、以上兩款所指期間自相關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計。

四、行為人因法院的裁判而被剝奪自由的時間,不計入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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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一、拘留或拘禁他人,或使之維持在被拘留或被拘禁狀態,又或以任何方式剝奪其自由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如剝奪他人自由屬下列情況,行為人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a)持續超逾兩日;

b)在剝奪自由之前或與此同時,有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折磨,或其他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

c)佯稱被害人精神失常,以此為藉口而作出;

d)行為人在假裝具有公共當局身分,或在明顯濫用其公共職務所固有之權力下作出;或

e)引致被害人自殺,或其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

三、如因剝奪自由引致被害人死亡,行為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四、如被剝奪行動自由之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被剝奪行動自由,則以上各款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