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院對澳門居民在外地所作之犯罪事實有没有管轄權?

2026 年 3 月 4 日

一般情況下,澳門居民在澳門境內作出任何犯罪事實會受到澳門刑法典的規範,澳門法院有管轄權審理。但對於澳門居民在外地所作出犯罪事實的情況,澳門法院又有没有管轄權審理呢?

 

事實上,在一定條件下,澳門法院具有管轄權。這並不是無條件的屬地管轄,而是基於澳門《刑法典》規定的屬人原則及其他相關原則的延伸適用。

 

  • 法律依據

 

澳門法院對居民在外地的犯罪事實行使管轄權,主要依據《刑法典》第5條的規定。當犯罪事實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澳門刑法即適用之:

  • 針對澳門居民的犯罪:根據《刑法典》第5條第1款d)項,若行為人被害人均為澳門居民,且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則澳門法院具有管轄權。
  • 在澳門實施預備行為或部分行為:即使犯罪結果發生在境外,只要犯罪的預備行為或部分行為在澳門實施,根據屬地原則(第4條及第7條),澳門法院同樣具有管轄權。
  • 特定嚴重犯罪:如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犯罪,即使完全在境外實施,澳門法院也具有管轄權。

 

  • 案例說明

 

案例:層壓式傳銷案(適用屬人原則)

 

  • 案情摘要:兩名澳門居民甲和乙在廣西南寧組織「純資本投資」層壓式傳銷,招攬下線,致使七名澳門居民受害。隨後,甲和乙返回澳門。
  • 法院見解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根據《刑法典》第5條第1款d)項,因行為人與被害人皆為澳門居民,且行為人已返回澳門,即使招攬行為發生在內地,澳門法院仍享有管轄權。此外,部分招攬及付款行為發生在澳門,也符合屬地原則(第4條)。

 

 

  • 適用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澳門法院行使此類管轄權有一個重要前提,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刑法典》第6條規定,若行為人在犯罪地已接受審判,或正在履行當地所判之刑,則澳門刑法不再適用。簡單來說,如果該居民在外地已經被審判或服刑,澳門法院通常不會再就同一事實進行審判。

 

綜上所述,澳門法院對居民在外地所作之犯罪事實是否具有管轄權,不能一概而論。其主要取決於被害人是否為澳門居民、行為人是否已回澳,以及該行為在澳門是否也被視為犯罪。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即使犯罪行為完全發生在境外,澳門法院依然可以依據屬人原則進行管轄和審判。

 

  • 法律規定

 

《刑法典》

第四條

(在空間上之適用之一般原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適用於在下列空間作出之事實,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不論行為人屬何國籍;或

b)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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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之事實)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亦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而屬下列情況之事實,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構成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一條及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所指犯罪的事實;*

b)構成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A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所指犯罪之事實,只要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且不可被移交至另一地區或國家;**

c)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作出之事實,或由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作出之事實,只要:

(一)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該等事實亦可為作出事實之地之法例所處罰,但該地不行使處罰權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不適用之;及

(三)構成容許將行為人移交之犯罪,而該移交為不可准予者;或

d)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作出之事實,只要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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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之限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之事實,以行為人在其作出事實之地未受審判,或行為人逃避履行全部或部分所判之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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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作出事實之地)

行為人作出全部或部分行為之地,即使係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作出行為者,或如屬不作為之情況,行為人應作出行為之地,均視為作出事實之地;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亦視為作出事實之地。

*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