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執行之訴:將勝訴判決轉化為實際權益

2026 年 3 月 3 日

 

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我們經常遇到當事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官司已經打贏了,法院也判決對方必須付款,為什麼我還是拿不到錢?”對於這個問題,恰恰指向了訴訟程序中至關重要但常被忽略的一環——執行之訴。

許多人誤以為,取得勝訴判決意味著案件圓滿落幕。事實上,若債務人拒不履行,勝訴判決僅是一紙確認權利的文件。要將這份“紙上權利”真正轉化為“實際利益”,必須透過執行之訴。

 

  • 什麼是執行之訴?

執行之訴,是指債權人持有一個合法的執行名義(即“執行憑證”),請求法院運用強制手段,實現其私法上權利的訴訟程序。

相較於旨在確認法律關係存否的“宣告之訴”,執行之訴的目標更為直接,它不討論“誰對誰錯”,而是專注於如何實現。

 

  • 啟動執行程序:執行名義

並非任何文件都能啟動執行程序。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的規定,必須持有法律規定的「執行名義」,且有關債是確定、可要求履行及確切定出,方可提起執行之訴。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1. 給付判決:經確定、具有執行力的法院判決,是最典型且應用最廣泛的執行名義。
  2. 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導致設定或確認任何債之文件:例如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公證書。
  3. 經債務人簽名,導致設定或確認金錢債務之私文書,又或導致設定或確認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之私文書: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類型,例如債務人親筆簽署的借據。
  4. 按特別規定獲賦予執行力之文件:例如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動產租賃合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就有關負擔的會議錄等。

 

持有上述任一執行名義,且相關債務具有確定性、可要求履行確切定出,債權人即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執行之訴。

 

  • 執行之訴的流程

執行之訴的運作邏輯,是將債務人的財產變價以滿足債權。其主要階段包括:

  • 提起執行:債權人提交執行名義及聲請書,於簡易程序中,指明請求執行的金額及可供查封的財產(如有)。
  • 傳喚與支付:法院傳喚債務人,命其在指定期限內支付或指定供查封的財產。若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仍未支付,程序將進入進一步執行階段。
  • 查封財產:法院查封債務人名下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包括動產(如車輛、存款)、不動產(如樓宇)或權利(如薪金債權)。
  • 變賣與支付:查封的財產經變價(通常為司法變賣)後,所得款項用以支付債權人。

 

  • 債務人異議

執行程序並非單向進行,為保障債務人權益,法律賦予其提出“異議”的權利。債務人可主張債權已清償、執行名義無效或查封不當等事由,請求法院裁定中止或撤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