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入境澳門,有何申訴方法?

2026 年 5 月 8 日

被禁止入境澳門,有何申訴方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Departamento de Controlo Fronteiriço)經常向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非本地居民發出「禁止入境書面聽證通知書」。這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及第94條,以及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以下簡稱「第16/2021號法律」)所作出的行政程序,目的是在正式決定是否禁止入境前,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此類通知書常見於涉嫌詐騙、非法活動或其他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危險的案件。以下為非本地居民(包括中國籍人士及其他外籍人士)詳細說明書面聽證程序及後續申訴方式,幫助您及時了解權利並採取行動。

一、什麼是「禁止入境書面聽證通知書」?

  • 法律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2款第(二)項、第26條及第8條第1款等規定。當非本地居民的行為「對本地區的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確實危險」時,治安警察局可採取禁止入境的安全措施。
  • 典型情況:如附件所示,當事人涉嫌在澳門從事詐騙(巨額貨幣兌換欺詐),經調查後被認定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故擬禁止入境3年。
  • 禁止期間:最長可達10年,視違法嚴重性而定。期間內不得入境澳門,否則將觸犯刑事罪行。

通知書會清楚列明:

  • 當事人身份資料(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號碼等)
  • 涉嫌犯罪事實摘要
  • 禁止入境的理由及期限
  • 書面聽證權利及期限

二、書面聽證程序:20天內如何行使權利?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及第94條,利害關係人有權在最終決定作出前,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書面聽證)。這是法定權利,治安警察局必須給予機會。

具體操作方式

  1. 期限:自通知書依法送達之日起20天內(以簽收日為準)。
  2. 提交方式
    • 可親自或透過授權合法代理人(如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
    • 意見內容應包括:對事實的澄清、證據反駁、情節減輕理由、禁止入境措施不適當或期限過長的論點,以及任何有利佐證文件(如無犯罪記錄、悔過表現、家庭情況等)。
  3. 查閱卷宗:當事人或授權律師可預約前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大樓調查及遣送警司處查閱相關案卷內容,以便針對性準備意見書。
  4. 律師可協助撰寫具法律說服力的意見書、收集證據、確保程序合法,並在必要時提出適度原則、比例原則等行政法論點,爭取取消或縮短禁止期限。

注意:逾期未提交意見,行政當局可直接作出禁止入境決定,後續救濟機會將大幅減少。

三、聽證後的決定及申訴途徑

書面聽證結束後,治安警察局將綜合意見作出最終決定:

  • 若決定實施禁止入境,當事人會收到正式的「禁止入境通知書」。
  • 此時可進一步提出申訴

申訴時可提交額外陳述、理據、佐證資料或相關判決,爭取撤銷或縮短禁止期限。

四、違反禁止入境的嚴重後果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79條:

  • 在親身接獲通知後,違反禁止入境措施入境者,處最高一年徒刑
  • 即使未被當場發現,後續入境紀錄也可能被查獲,導致更嚴重法律後果。

五、有何申訴方法?

收到「禁止入境書面聽證通知書」後,時間非常緊迫。自行處理容易因程序不熟悉、證據不足或論點不夠充分而錯失機會。專業人士擁有豐富處理出入境行政程序的經驗,能:

  • 迅速分析案情與通知書內容
  • 協助預約查閱卷宗
  • 撰寫專業意見書
  • 代表當事人進行後續申訴
  • 必要時提供全面法律支援

六、小結

收到「禁止入境書面聽證通知書」後,最重要是在送達日起20天內,親自或委託律師以書面方式向調查及遣送警司處提交意見書。應詳細陳述事實澄清、證據反駁及減輕情節,並可預約查閱案卷。強烈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撰寫具法律說服力的意見,爭取取消或縮短禁止期限。聽證後若決定禁止入境,可於法定期限內向保安司司長或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及早行動,能有效維護入境權益,避免錯失救濟機會。